生态环境法典施行后“从旧兼从轻”十问
一、总则:从旧兼从轻的基本规则
Q1 生态环境法典施行了,施行前发生的违法行为现在还能处罚吗?用新法还是旧法?
还能处罚。但法律适用上实行“从旧兼从轻”——原则上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有效的旧法;只有新法(法典)处罚更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时,才适用新法。
追责与否另受追责期限限制(见 Q8)。“法典处罚更轻就适用法典”并不等于一律适用新法,新旧法必须逐项比较后取轻。
依据:《立法法》第104条(法不溯及既往+有利溯及例外)、《行政处罚法》第37条、《生态环境法典》第1057条。
典型场景:违法行为在 2026 年 8 月 15 日之前发生,处罚决定在 8 月 15 日之后作出。
Q2 环境行政处罚中的“从旧兼从轻”具体是什么?法律依据在哪?
“从旧兼从轻”是环境行政处罚的法律适用规则:先适用行为发生时的法;若作出决定时新法处罚更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则例外适用新法。
它写在《行政处罚法》第37条与《生态环境法典》第1057条,两条文义完全一致;源头是《立法法》第104条为“有利溯及”留出的制度空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2004〕96号)确立的审查框架是:实体问题适用旧法、程序问题适用新法,但适用新法对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更有利的除外。
适用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缺一不可:①行为发生时的法律已被修改或者废止;②新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
Q3 “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怎么比?是比法定罚款幅度,还是比最终罚款金额?
比法定的处罚种类与幅度区间,不比个案最终金额。
例如旧法罚则为“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新法罚则为“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取后者这一档。
法定幅度比较完成后,在同一幅度内用哪个裁量基准算出具体金额,是另一层问题(见 Q4—Q7)——裁量基准决定的是“区间内的落点”,不属于幅度轻重的比较对象。
二、裁量基准的适用与衔接
Q4 生态环境裁量基准算第37条说的“规定”吗?
不算。《行政处罚法》第37条与《生态环境法典》第1057条的文义比较对象,限定为“法律、法规、规章”。裁量基准是对法定处罚幅度的细化量化(《行政处罚法》第34条、国办发〔2022〕27号),不属于该比较对象,因此不参与“新旧法孰轻”的比较。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34条、第37条;《生态环境法典》第1057条;国办发〔2022〕27号《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
Q5 法典施行后裁量基准换版了,旧基准还能用吗?
裁量基准是罚则的配套细化尺度——用哪一版基准,取决于本案依“从旧兼从轻”选定的是哪一版罚则;不单独判断基准的效力状态。
落到江西:
| 违法行为发生时点 | 可适用的基准 |
|---|---|
| 2026 年 8 月 15 日(法典施行)之后 | 只能适用 2026 版基准(赣环法规字〔2026〕194号);2023 版(赣环规字〔2023〕1号)无适用空间 |
| 2026 年 8 月 15 日之前 | 2023 版并不因法典施行而溯及消灭。先依“从旧兼从轻”定罚则——适用旧罚则的配 2023 版,适用法典罚则的配 2026 版,基准随罚则一并确定 |
一句话:基准跟着罚则走。需要注意个别检索库对 2023 版仍显示“现行有效”,属时效标注滞后,不影响上述按行为时点的判断。
Q6 处罚决定书援引了旧裁量基准,能作为撤销或不予执行的理由吗?
不能仅凭“援引了旧基准”主张撤销,要看该案应适用哪一版罚则:
- 应适用法典罚则却按 2023 版基准裁量(决定在 8 月 15 日后作出,或依法典罚则更轻而应适用法典,却仍按旧基准测算):基准与罚则脱钩,可主张“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
- 依“从旧”适用旧罚则、并援引与该罚则配套的 2023 版基准:配对正确,不能以“基准换版”为由主张撤销;此时宜提“取轻”主张(见 Q7),而非“依据违法”主张。
- 决定书未载明裁量基准适用情况:这是独立的程序抓手(国办发〔2022〕27号),可主张说理与程序瑕疵(见 Q10)。
Q7 同一违法行为,按新旧两版裁量基准算出的罚款不同,可以要求按结果较轻的那版算吗?
可以主张取轻——但这是“请求从轻”的主张,不是“指摘对方违法”的事由。两者举证责任与效果不同,不能混用。
- 规范支撑:《江西省财政部门不予、减轻、从轻和从重行政处罚适用规则》(赣财规〔2024〕8号)第17条已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的结果”明文纳入从旧兼从轻——“新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结果较轻的,适用新的规定”。
- 须个案实测:江西生态环境领域尚无同类明文;且 2026 版取消了 2023 版的“公开道歉承诺从轻”(按原定罚款 50% 从轻)与“轻微违法免罚事项清单”专章,2026 版并非一律更轻。主张取轻前,应先按两版各自的裁量模式(区间式与多因子百分比式)就同一情形分别测算并比对金额。
- 举证宜前置:作为取轻请求提出时,主动提交两版测算对比,比在复议、诉讼中被动等待审查更有利。
三、追责期限与从宽事由
Q8 法典施行前的环境违法行为,多久之内会被追责?超过追责期限怎么办?
追责期限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有效的法律(从旧)。超过追责期限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这是“从旧兼从轻”之外最有力的抗辩。
期限的基本框架(以行为发生时有效法律为准):一般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处罚;生态环境领域涉及危害后果的,适用五年期限;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期限自行为终了之日起算。法典第1054条与《行政处罚法》第36条的衔接适用,以行为发生时有效的法律为准。
操作提示:收到处罚或者追缴通知时,先核对行为终了日与立案日是否已超期;超期即主张“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口径提示:追责期限的具体适用在个案中争议较多,涉及跨法案件时建议结合案情专项分析。
Q9 违法行为发生在法典施行前,但企业已主动整改、修复、赔偿,施行后被处罚能否从轻减轻?
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有效采取修复措施、及时缴纳赔偿金等,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生态环境法典》第1056条第2款列明上述从轻减轻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法释〔2026〕15号)第11条第2款明确:法典施行前发生的污染破坏行为,有主动消除、修复、缴纳赔偿金等情形、在施行后实施行政处罚的,可以适用第1056条第2款从轻或者减轻——这是对旧行为适用新法从轻规则的直接授权。
边界提示:该条款是裁量授权(“可以从轻”),不是追责依据,不能反过来推出“可以罚”;追责与否仍由“不溯及既往”与追责期限决定。
四、程序与说理
Q10 生态环境处罚决定书没有写明用了哪个裁量基准,算不算程序问题?
属于裁量说理与程序方面的瑕疵,可以作为复议、诉讼的审查争点提出。
国办发〔2022〕27号要求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裁量基准适用情况。决定书未说明适用哪个基准、裁量因子如何取值、金额如何算出的,相对人可以主张说理不充分、裁量依据不明,请求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重点审查。
附:依据清单
本辑十问引用的规范与文件,全部经北大法宝核验现行有效性:
法律与规范性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104条,现行有效。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第34条、第36条、第37条,现行有效。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1054条、第1056条、第1057条、第1242条,2026年8月15日施行。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2004〕96号),现行有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法释〔2026〕15号)第11条。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现行有效。
- 《江西省财政部门不予、减轻、从轻和从重行政处罚适用规则》第17条,赣财规〔2024〕8号,现行有效。
- 《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6)》,赣环法规字〔2026〕194号,2026年8月15日施行。
- 《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赣环规字〔2023〕1号。
本辑为个人学习研究问答,所引法条、文号均经北大法宝核验,基于 2026 年 9 月(法典施行首月)的现行有效文本整理,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配套法规、规章修订后需复核更新;个案适用请结合具体案情由执业律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