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6)深度研究

一句话摘要: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印发《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6)》(赣环法规字〔2026〕194号), 2026年8月15日与《生态环境法典》同步施行。 基准以"多因子百分比裁量"重构处罚裁量—— 263张裁量表、每表满分恒定100, 罚款金额可计算、可复算,在全国省级基准中处于先进水平。 逐表扫描四类从重情形的落点发现:罚则升档评价"定性"、表内因素评价"程度"—— "拒不改正"由罚则升档管"是否"、由"责改后拒不改正时间"因素管"多久", 属层次化裁量的精细设计;同时提示从重规则与既有评价的表述重叠,适用时应区分维度、充分说理。
刘济方
江西理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行政法负责人
江西省律协环资能双专委会秘书长 · 赣州市律协环资委主任
市、县级政府法律顾问
执业证号:13607201610956009
本文系对公开规范性文件的研读笔记,仅供学习参考

一、总体研判

《生态环境法典》于2026年8月15日施行。为保障法典在执法环节落地,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同步印发《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6)》(赣环法规字〔2026〕194号,2026年7月15日印发、8月15日施行),对全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的裁量规则作出统一安排。

与2023版裁量基准相比,2026版呈现出三个鲜明特征:

第一,全面法典化。全部罚则依据改为《生态环境法典》条文(表内逐条引用),旧版依据的单行法律规范被整体替换——这是法典时代执法依据切换的直接样本。

第二,裁量模式升级为多因子百分比。罚款金额不再依赖"一般/较重/严重"三档描述式判断,而是通过多因素打分求总百分值,再套入公式计算,实现可计算、可复算、可审查。

第三,体系完整。适用规则20条 + 12类263张有效裁量基准表,覆盖监测、环评、排污许可、大气、水、土壤、固废、噪声、放射性、化学物质、绿色低碳等全部领域。

这份基准的技术含量和可计算性在全国省级基准中处于先进水平,是法典执法环节的样板文件。也正因为"公式化",从重情形在罚则与表内因素间的落点是否清晰,会直接影响执法的可预期性——本次研究即聚焦于此。

二、文件结构:20条规则 + 263张裁量表

适用规则(20条)确立了多因子百分比裁量的一般逻辑:

选表 → 按因素定档打分 → 求得总百分值 → 套公式算出拟罚金额 → 再依从轻/从重规则调整 → 提出处罚建议。

两个核心公式:

  • 数值式:罚款 = 法定最低 +(法定最高 − 法定最低)× 总百分值
  • 倍率式:罚款 = [最低倍数 +(最高倍数 − 最低倍数)× 总百分值] × 基准数值(如碳排放配额清缴,基准数值=未清缴配额量)

裁量基准表(263张)按领域组织,一行为一张表、一案一表,每张表包含"违法行为情形、数量、违法次数"等裁量因素及其分档分值:

领域表数领域表数
生态环境监测16土壤污染防治66
环境影响评价22固体废物污染46
排污许可管理18噪声污染5
大气污染27放射性污染25
水污染20化学物质/电磁/光、绿色低碳、其他18

263张表中,261张的各因素最高档之和精确等于100——这意味着"总百分值"天然落在0-100之间,罚款金额必然在法定幅度内且与百分值一一对应,这是类案同罚的机制基础。

三、三大设计亮点

(一)满分恒定100:罚款可计算、可复算

罚款 = 最低 +(最高 − 最低)× 总百分值。同一案件,任何两名执法人员按表打分,得到的是同一金额。相比外省"一般/较重/严重"三档描述式基准,"可复算"是质变——既压缩了寻租空间,也让处罚决定书的说理有了确定性的数字锚点。

(二)一行为一表,裁量因素极度细分

从通用因素"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80张表,最高20分),到定制因素"碳排放配额未清缴比例"(0-100%按10%一档分十档),因素类型上百种。一行为一表的粒度,让"类案同罚"落到最小单元。

(三)双罚制落地 + 倍率式罚则公式化

大量"(个人)"后缀表为直接责任人员设置专属裁量因子,双罚案件单位与个人各自套表;倍率式罚则(如碳配额5-10倍罚款)也被统一纳入公式,与数值式共用同一套计算逻辑。

四、从重情形与罚则升档、表内因素的衔接

这是本次研究值得重点说明的一个问题,涉及《生态环境法典》第1052条、第1056条与裁量基准的适用关系。

(一)规范底座:责罚相适应原则

《生态环境法典》第1052条:法律责任的确定,应当与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和违反绿色低碳义务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相当。
第1056条:实施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违法行为,有恶意损害生态环境、拒不改正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多次实施违法行为被处罚等法定情形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1052条是过罚相当的总闸门,第1056条把"从重"具体化为四类法定情形。两案合读,关键在厘清从重情形在裁量体系中的落点——它们究竟落在罚则层,还是表内因素层。

(二)落点分布:罚则升档管"定性"、表内因素管"程度"

对2026版基准263张裁量表逐表扫描,四类从重情形的落点如下:

从重情形罚则层(定性评价)表内因素层(程度评价)
拒不改正罚则升档评价"拒不改正与否"(94张表);27张表"违法行为"列即"拒不改正的""责改后拒不改正时间"因素评价"拒不改正多久"(29张表,最高20分)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情节严重"分档(123张表后果类因素(涉及危险废物数量、超标倍数等)
多次实施违法行为被处罚"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因素(180张表,最高20分)
恶意损害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情形"因素最高档承载

以"拒不改正"为例最清楚:罚则升档管"拒不改正与否"(定性),表内"责改后拒不改正时间"管"拒不改正多久"(量度)——前者定性、后者量度,是对拒不改正行为的层次化裁量。江西2026版基准以持续时间细化拒不改正案件的处罚,是精细的制度设计,并非同一事由重复评价。

(三)衔接提示:从重规则与既有评价的表述重叠

从重规则(第10条,从重+20%)与罚则升档条件、表内因素在表述上存在重叠。适用时若不注意区分维度,可能出现同一事由被重复加重的疑虑。完整跑一遍链条看得更清楚:

以"拒不改正"定制表(如表7监测类)为例:违法行为本身即"拒不改正的"(行为定性)→ 罚则按"拒不改正"升档(如50-100万元)→ 表内"责改后拒不改正时间"因素计分 → 若再从重+20%,"拒不改正"这一事由出现了四次加重痕迹。

这不是对现有设计的否定——升档与时间因素分属"定性/量度"两个维度,设计本身合理。需要提示的只是:从重规则适用时应先区分维度、充分说理,展示"升档→百分值→从重调整"的完整链条,避免同一事由被重复加重。

(四)完善建议

可在规则中明确衔接关系——已作为罚则升档条件或表内因素评价的事实,从重调整应审慎并说明理由;也可配套"从重情形评价对照表",逐条列明每一从重情形的罚则依据与表内因素位置,让"定性评价"与"程度评价"的边界清晰可见。这是完善性建议,而非对现有裁量设计的否定。

五、其他不足

(一)免罚清单的制度性倒退

2023版设有"轻微违法免罚事项清单"专章,2026版直接取消,仅保留第八条两句原则。而生态环境部环办执法〔2025〕4号明确要求"科学细化量化不予、可以不予、减轻、从轻、从重处罚等事项清单"。新基准在落实部委最新要求的方向上反而后退——"轻微""及时改正""无危害后果"的认定全部留给一线裁量,把争议也留给了执法者。

(二)无主观过错不予处罚条款缺失

《行政处罚法》第33条第2款明确"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基准第八条只抄了两款,漏了这一款。设备故障、不可抗力导致的超标案件,基层执法将面临无法条可依的尴尬。

(三)两张90分表:情节严重版反而够不到上限

261张表满分100,仅2张(表130、131,污染土壤转运系列)满分90——且其中"情节严重"版(单位50-100万档)表内理论上限只能到95万,情节越重、按公式能打到的上限反而越低。在全表满分100的铁律下,这2张更合理的定性是制表笔误,应勘误或说明理由。

(四)碳配额"市场平均成交价"口径未定义

倍率式罚则的基准数值依赖"前一个月市场平均成交价",但由谁认定、取哪个市场、涨跌如何锁定,规则全未定义。这是全基准唯一的外部变量依赖,将成为碳配额罚单的争议焦点。

(五)设区市细化与个案调整缺备案程序

设区市细化条款和"明显不当、显失公平"个案调整条款,均未规定报上一级备案/报备程序,与生态环境部环执法〔2019〕42号"裁量规则和基准制发或变更后15日内报上一级备案"的要求存在落差。

六、实务要点与建议

1. 办案三项自查:①从重情形是否已计入百分值、是否已触发罚则升档(拒不改正/情节严重);②个案调整是否留痕报备(集体讨论记录、偏离基准理由、计算过程三件套);③倍率式基准数值(碳配额价格等)是否有取证。

2. 决定书说理完整链条:展示"选表→各因素定档→总百分值→拟罚金额→从轻从重调整→最终金额"的全过程,既是过罚相当的最好证明,也是应对复议诉讼的防线。

3. 主动修复的从宽价值:第1056条把"有效采取生态环境修复措施""及时缴纳赔偿金"明确为法定从轻减轻情形——修复方案、实施进度、效果评估报告三件套,是争取从宽的关键证据。

4. 给制定机关的反馈重点:明确从重情形与罚则升档、表内因素的衔接(已作为升档条件或表内因素评价的事实,从重调整应审慎并说明理由)、恢复免罚事项清单(有环办执法〔2025〕4号支撑)、补无主观过错条款(有《行政处罚法》第33条第2款支撑)。

一句话总结:这份基准的"公式化"是其最大优点。从重情形的落点——罚则升档管"定性"、表内因素管"程度"——构成层次化裁量的精细设计;需要提示的只是从重规则与既有评价的表述重叠,适用时区分维度、充分说理,即可避免同一事由被重复加重的疑虑。


参考来源

参考文件

  1.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6)〉的通知》(赣环法规字〔2026〕194号),2026年8月15日施行。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主席令第70号),第1052条、第1056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第5条、第33条。
  4.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执法助力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环办执法〔2025〕4号)。
  5. 《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

本文为个人学习研究笔记,数据基于对《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6)》全文(含288张表)的逐表扫描统计,文中关于裁量表数、因素分值的统计可能存在解析误差。本文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个案事实并核对官方正式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