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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56条 2026.08.10

处罚裁量基准

条文原文

实施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违法行为,有恶意损害生态环境、拒不改正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多次实施违法行为被处罚等法定情形的,依法从重处罚。

实施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违法行为,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有效采取生态环境修复措施、及时缴纳赔偿金等法定情形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处罚。

条文结构

实务视角:从重情形与罚则升档、表内因素的衔接

第1056条从重情形(恶意损害、拒不改正、严重危害后果、多次违法)落到裁量基准时,需要厘清它们与罚则、表内因素的关系——罚则升档评价"定性",表内因素评价"程度",两者维度不同

以"拒不改正"为例最清楚:升档管"是否拒不改正",时间因素管"拒不改正多久"——前者定性、后者量度,是对拒不改正行为的层次化裁量,江西2026版基准的这一设计是精细的,并非同一事由重复评价。

适用提示:从重规则(第10条)与罚则升档条件、表内因素在表述上存在重叠。适用时先区分维度:该事实是已触发罚则升档(定性)、已作为表内因素计分(程度),还是两者均未覆盖?从重调整时充分说理,展示"升档→百分值→从重调整"的完整链条,避免同一事由被重复加重的疑虑。

实证: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6)

对江西省2026版裁量基准(2026.8.15施行,263张裁量表)逐表扫描,从重情形的落点分布如下:

从重规则(第10条,从重+20%)与上述罚则升档条件、表内因素存在表述重叠,建议制定机关在规则中明确衔接关系——已作为罚则升档条件或表内因素评价的事实,从重调整应审慎并说明理由。这是完善性建议,而非对现有裁量设计的否定。

实务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