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原文
实施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违法行为,有恶意损害生态环境、拒不改正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多次实施违法行为被处罚等法定情形的,依法从重处罚。
实施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违法行为,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有效采取生态环境修复措施、及时缴纳赔偿金等法定情形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处罚。
条文结构
- 从重情形(法定):恶意损害生态环境、拒不改正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多次实施违法行为被处罚——四类情形法定化,不可任意扩张
- 从轻/减轻情形(法定):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有效采取生态环境修复措施、及时缴纳赔偿金——修复责任与处罚裁量首次在法典层面直接挂钩
- 不予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可以不予处罚: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
实务视角:从重情形与罚则升档、表内因素的衔接
第1056条从重情形(恶意损害、拒不改正、严重危害后果、多次违法)落到裁量基准时,需要厘清它们与罚则、表内因素的关系——罚则升档评价"定性",表内因素评价"程度",两者维度不同:
- "拒不改正"——罚则升档评价"拒不改正与否"("责令改正,处X-Y万元;拒不改正的,处Y-Z万元");表内"责改后拒不改正时间"因素评价"拒不改正多久"(不满10日/10-30日/30日以上)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通过"情节严重"分档进入罚则("处X-Y万元;情节严重的,处Y-Z万元")
- "多次违法"——在裁量基准表中作为"违法次数"因素单独计分(评价累犯程度)
以"拒不改正"为例最清楚:升档管"是否拒不改正",时间因素管"拒不改正多久"——前者定性、后者量度,是对拒不改正行为的层次化裁量,江西2026版基准的这一设计是精细的,并非同一事由重复评价。
适用提示:从重规则(第10条)与罚则升档条件、表内因素在表述上存在重叠。适用时先区分维度:该事实是已触发罚则升档(定性)、已作为表内因素计分(程度),还是两者均未覆盖?从重调整时充分说理,展示"升档→百分值→从重调整"的完整链条,避免同一事由被重复加重的疑虑。
实证: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6)
对江西省2026版裁量基准(2026.8.15施行,263张裁量表)逐表扫描,从重情形的落点分布如下:
- 罚则含"拒不改正"升档:94张表;"违法行为"列本身即"拒不改正的"行为:27张表;表内"责改后拒不改正时间"因素:29张表
- 罚则含"情节严重"分档:123张表
- "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因素:180张表,最高20分
从重规则(第10条,从重+20%)与上述罚则升档条件、表内因素存在表述重叠,建议制定机关在规则中明确衔接关系——已作为罚则升档条件或表内因素评价的事实,从重调整应审慎并说明理由。这是完善性建议,而非对现有裁量设计的否定。
实务要点
- 从重情形的认定以"依法"为前提,四类法定情形不可扩张;决定书须逐项说明从重理由,并展示"百分值→拟罚→调整→最终"的完整链条
- 主动修复是争取从宽的关键证据:修复方案、实施进度、修复效果评估报告三件套
- 不予处罚与首违不罚需结合具体情节判断,避免机械套用
- 办案自查必查项:"从重情形是否已计入百分值、是否已触发罚则升档"——详见第1052条笔记的执法铁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