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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57条2026.08.03

法律适用的从旧兼从轻原则

第1057条确立了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中新旧法律衔接的基本规则,与《行政处罚法》第37条规定的从旧兼从轻原则保持一致:原则上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但若作出处罚决定时法律已被修改或废止,且新法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法。

"从旧"是原则——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对行为定性;"从轻"是例外——新法更有利于当事人时倒转适用,体现处罚法定与保护当事人权益的平衡。生态环境法典作为新法施行后,对施行前的违法行为原则上不溯及既往,但对尚未作出处罚决定的案件,应比较新旧罚则轻重择轻适用。

实务要点:①时间节点以"违法行为发生时"为基准,而非案件受理或调查时;②比较基准是处罚幅度而非单纯的处罚种类,需按具体情节对应到可适用的处罚档次;③"不认为是违法"的情形优先于"处罚较轻"适用;④对连续、继续状态的违法行为,行为跨越新旧法时段的,应结合行为终了时间判断适用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