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11 件修改、17 件废止逐件清单(2026 年 9 月 20 日)

一句话摘要: 生态环境部 2026 年 9 月 20 日公布《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对 11 件规章予以修改17 件规章予以废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决定另设兜底条款——其他规章与法典原则、精神、要求不一致的,依法适用法典。 因此,没进名单不等于当然有效可用;而同一套原《环境保护法》配套三件套(按日计罚、查封扣押、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本次命运并不相同,援引旧文书模板前必须逐件核对。
刘济方
江西理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行政法负责人
江西省律协环资能双专委会秘书长 · 赣州市律协环资委主任
市、县级政府法律顾问
执业证号:13607201610956009
本文规章名称、文号与修改要点均逐件核对生态环境部官网公布的决定正文及附件 1、附件 2 原文
11件规章予以修改
17件规章予以废止
4件直接变更名称
9·20公布即施行

一、决定基本信息

项目内容
文件名称《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审议通过2026 年 9 月 3 日,生态环境部 2026 年第 3 次部务会议
公布2026 年 9 月 20 日,生态环境部部长黄润秋签发
施行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清理目的为全面有效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维护法治统一
文件结构正文 + 附件 1(决定修改的规章,11 件)+ 附件 2(决定废止的规章,17 件)+ 兜底条款

二、附件 2:决定废止的 17 件规章(完整名单)

以下 17 件自 2026 年 9 月 20 日起废止,不再作为执法与司法援引依据。按性质归组如下。

规章名称原文号说明
1国家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局令第 7 号科技管理,与法典无衔接必要
2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8 号海洋环境管理,已由法典及海洋单行法承接
3全国环保系统六项禁令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20 号队伍纪律类
4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36 号自然保护地监管体制已重构
5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39 号被《生态环境监测条例》及法典监测制度取代
6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40 号固废治理体系入法典
7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质检总局令第 10 号
8环保举报热线工作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 15 号举报渠道已整合至 12345 等
9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 19 号自动监控监管依据全面换代
10环境监察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 21 号监察体制改革后失去基础
11环境监察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 23 号执法证件管理另循规定
12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已废止环境保护部令第 30 号同批次按日计罚、查封扣押两办法系修改,本件为废止,须逐件区分
13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农业部令第 46 号土壤污染防治制度入法典
14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 27 号名录管理改由法典及排污许可制度承接
15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国家核安全局令第 1 号核安全规章体系整体调整
16核电厂换料、修改和事故停堆管理1994 年 3 月 2 日国家核安全局发布同上
17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 24 号同上
⚠ 实务高风险点:同一套“处罚配套三件套”,命运并不相同

原《环境保护法》配套的行政处罚三件套——按日连续处罚办法(令第 28 号)、查封扣押办法(令第 29 号)、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令第 30 号)—— 本次清理中前两件“修改”保留,后一件“废止”

这意味着:处罚文书中只要涉及“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原援引的令第 30 号已失效,须改引《生态环境法典》相应规定; 而援引令第 28、29 号时,规章名称本身已经变更(见第三节表 2)。 逐件核对,不能按惯性照抄旧文书模板。

三、附件 1:决定修改的 11 件规章(逐件要点)

修改件并未废止,但多数涉及名称变更、依据改引、条款增删,援引时的规章全称与条文表述均须同步更新。

规章名称(修改后)文号核心修改要点
1 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名称变更 环境保护部令第 5 号 名称由“环境影响评价”改为“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第二条改为“建设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项目,不论投资主体、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投资规模……”,删去第二款;重新划定部级审批四类情形;删去原第十条;全篇《环境影响评价法》改引法典
2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部令第 13 号 删去“符合本地区发展规划”“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法人资格”两项门槛;整章删去“法律责任”,处罚统一转致法典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3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名称变更 环境保护部令第 28 号 第五条在“按日连续处罚”后增加“并及时采取措施制止违法行为”——与法典防止“以罚代管”的立法取向一致;第二十条“可以同时适用”限产停产、查封扣押等改为“应当依法及时采取
4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名称变更 环境保护部令第 29 号 查封扣押情形由原六项调整为七项,新增“(六)排放噪声造成严重污染,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适用前提增列“有关证据可能灭失、被隐匿”
5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应用管理规定 生态环境部令第 10 号 对“未采取减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技术方法和工艺”“未正常运行自动监测设备”“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三类情形的处罚依据,一律改引法典;删去原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6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 生态环境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令第 23 号 第九条第一款明确移出人、承运人、接受人三方“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抛撒、遗撒、焚烧危险废物”,并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及生态破坏依法承担责任
7 企业生态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名称变更 生态环境部令第 24 号 全篇“环境信息”改“生态环境信息”、“突发环境事件”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披露主体表述统一为“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企业”;删去原第二十八条
8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生态环境部令第 30 号 第四十三条重写:新增“有效采取生态环境修复措施”“及时缴纳赔偿金”两类“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情形;从重情形明确“恶意损害生态环境、拒不改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多次被处罚”;追责期限引法典
9 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令第 31 号 删去原第四十二条
10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 生态环境部令第 32 号 第一条依据改引法典及《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全改为“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排污登记表有效期明确为五年,届满前应重新办理登记;海洋工程排污许可受理主体明确
11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 生态环境部令第 35 号 本件修改幅度最大:确立共用同一入河排污口时“所有排污单位和个人均为责任主体”,各自责任协商确定;细化禁止设置情形(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一律禁止);第三十五条处罚条款转致法典

四、最容易被忽略的一句话:兜底条款

“生态环境部发布的其他规章,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原则、精神、要求不一致的,依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有关规定。”

这句话的法律含义是:本次清理采用的是“名单式清理 + 普遍性兜底”的双层结构。名单解决的是“明确废止/明确修改”,兜底解决的是“名单之外的全部剩余规章”。因此:

  • 未列入 17 件废止名单,不等于该规章仍然有效可用。
  • 使用任何一件生态环境部规章前,都应当将其与法典的原则、精神、要求作一致性比对;不一致的,即使规章文本尚未修改,也应当依法适用法典
  • 这一条对执法文书与诉讼主张同样适用——不能仅以“规章未废止”作为援引正当性的唯一理由。

五、从这批清理中读出四点

  1. 环境监察、环境监测两个制度序列整体退场。本次废止名单中,环境监察三件(令第 19、21、23 号)加环境监测一件(令第 39 号)合计四件, 指向同一个事实:条块分割的“监察”体制与分散的“监测”管理模式,已由法典及《生态环境监测条例》整体承接。
  2. 名称改造统一走“环境”→“生态环境”。本批至少 4 件规章直接更名(令第 5、28、29、24 号)。 实务中这意味着:同一份规范,在 9 月 20 日前后有两个正式全称,援引旧称属于表述错误。
  3. 法律责任条款呈“向法典集中”倾向。《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直接删去整章法律责任; 入河排污口、生活垃圾焚烧自动监测数据等件,则把处罚依据改为“依照法典有关规定处罚”。 规章自身不再自设罚则,个案罚则须回到法典具体条款中找。
  4. 修改方向与民生、新领域的执法需求同步。查封扣押情形新增“排放噪声造成严重污染拒不改正”, 行政处罚从轻情形新增“有效修复”“及时缴纳赔偿金”——前者对应法典对噪声污染的专章强化,后者对应“损害担责、修复优先”。

六、放进更大的清理序列里看

生态环境部规章清理,只是法典施行后“规范依据清理”的一个组成部分。同期发生的清理动作还包括:

清理主体文件清理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 法释〔2026〕15 号《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共 13 条,确立法典施行的新旧法律衔接适用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修改涉生态环境领域两件司法解释的决定 《海洋公益诉讼司法解释》更名并更新依据;《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释》引言增列法典为制定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 生态环境领域司法解释与指导性案例清理 生态环境领域现行有效司法解释 26 件(加时间效力规定共 27 件)、司法规范性文件 34 件、指导性案例 41 件继续适用
生态环境部 《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修改 11 件、废止 17 件部门规章(本页)
地方人大、地方政府 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 各省市陆续公布修改、废止清单(进度不一,须按属地核查)

七、援引前三步核查

  1. 查名单。确认拟援引的规章是否落在本次 17 件废止、11 件修改名单之内。落在废止名单的,立即停止援引。
  2. 查兜底。不在名单内的,逐件比对法典原则、精神、要求;不一致的,直接适用法典相应规定。
  3. 查表述。落在修改名单内的,更新规章名称、条文序号与关键表述(尤其“环境”与“生态环境”的用语差异),并核对处罚依据是否已改为转致法典。

八、常见问题

Q1 生态环境部这次废止了哪些规章?

共 17 件,完整名单见本页第二节表 1。其中影响面较广的是:《环境监测管理办法》(总局令第 39 号)、《环境监察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 21 号)、《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 19 号)、《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 30 号)、《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 27 号)、《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以及三件核安全规章。

Q2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废止了吗?

已废止。该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39 号)列于附件 2 第 5 项,自 2026 年 9 月 20 日决定公布之日起失效。

Q3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废止后,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依据什么?

该办法已废止,不再作为独立依据,相关适用条件与程序应回归《生态环境法典》及上位法规定。需要注意:同批清理中《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令第 28 号)、《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令第 29 号)属于修改而不是废止,仍然有效,但名称已变更。三件配套规章命运不同,务必逐件区分。

Q4 没有列入两份附件名单的规章,还能继续适用吗?

不能想当然。决定明确:生态环境部发布的其他规章,与法典原则、精神、要求不一致的,依法适用法典有关规定。即“未列入名单”不等于“当然有效”,仍须逐件作一致性比对。

Q5 这份决定什么时候生效?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决定经 2026 年 9 月 3 日生态环境部 2026 年第 3 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2026 年 9 月 20 日由部长黄润秋签发公布,故自 2026 年 9 月 20 日起施行。

九、参考来源

来源与依据

规范文本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 年 8 月 15 日施行。
  2. 《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生态环境部 2026 年 9 月 3 日第 3 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2026 年 9 月 20 日公布施行。本页废止与修改名单、规章全称、原文号、修改要点,均据该决定附件 1、附件 2 原文逐件核校。
  3. 《生态环境监测条例》《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等,相关系数援引自公开法规文本。

官方文本链接

  1. 决定正文:mee.gov.cn
  2. 附件 1《生态环境部决定修改的规章》(11 件):官方 PDF
  3. 附件 2《生态环境部决定废止的规章》(17 件):官方 PDF

本文为个人学习研究笔记。名单、文号与修改要点均逐件核对生态环境部官网公布的《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正文及附件 1、附件 2 原文(核校日期 2026 年 9 月 23 日)。本文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个案援引前请以官方公布文本的最新版本为准,并结合具体案情与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有效规范版本,由执业律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