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11 件修改、17 件废止逐件清单(2026 年 9 月 20 日)
一、决定基本信息
| 项目 | 内容 |
|---|---|
| 文件名称 | 《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
| 审议通过 | 2026 年 9 月 3 日,生态环境部 2026 年第 3 次部务会议 |
| 公布 | 2026 年 9 月 20 日,生态环境部部长黄润秋签发 |
| 施行 |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 清理目的 | 为全面有效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维护法治统一 |
| 文件结构 | 正文 + 附件 1(决定修改的规章,11 件)+ 附件 2(决定废止的规章,17 件)+ 兜底条款 |
二、附件 2:决定废止的 17 件规章(完整名单)
以下 17 件自 2026 年 9 月 20 日起废止,不再作为执法与司法援引依据。按性质归组如下。
| 序 | 规章名称 | 原文号 | 说明 |
|---|---|---|---|
| 1 | 国家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办法 | 国家环境保护局令第 7 号 | 科技管理,与法典无衔接必要 |
| 2 | 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管理办法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8 号 | 海洋环境管理,已由法典及海洋单行法承接 |
| 3 | 全国环保系统六项禁令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20 号 | 队伍纪律类 |
| 4 |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办法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36 号 | 自然保护地监管体制已重构 |
| 5 |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39 号 | 被《生态环境监测条例》及法典监测制度取代 |
| 6 | 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40 号 | 固废治理体系入法典 |
| 7 | 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管理办法 | 环境保护部、质检总局令第 10 号 | — |
| 8 | 环保举报热线工作管理办法 | 环境保护部令第 15 号 | 举报渠道已整合至 12345 等 |
| 9 |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 | 环境保护部令第 19 号 | 自动监控监管依据全面换代 |
| 10 | 环境监察办法 | 环境保护部令第 21 号 | 监察体制改革后失去基础 |
| 11 | 环境监察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 环境保护部令第 23 号 | 执法证件管理另循规定 |
| 12 |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已废止 | 环境保护部令第 30 号 | 同批次按日计罚、查封扣押两办法系修改,本件为废止,须逐件区分 |
| 13 | 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 | 环境保护部、农业部令第 46 号 | 土壤污染防治制度入法典 |
| 14 | 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管理办法 | 生态环境部令第 27 号 | 名录管理改由法典及排污许可制度承接 |
| 15 | 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 | 国家核安全局令第 1 号 | 核安全规章体系整体调整 |
| 16 | 核电厂换料、修改和事故停堆管理 | 1994 年 3 月 2 日国家核安全局发布 | 同上 |
| 17 | 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管理办法 | 环境保护部令第 24 号 | 同上 |
原《环境保护法》配套的行政处罚三件套——按日连续处罚办法(令第 28 号)、查封扣押办法(令第 29 号)、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令第 30 号)—— 本次清理中前两件“修改”保留,后一件“废止”。
这意味着:处罚文书中只要涉及“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原援引的令第 30 号已失效,须改引《生态环境法典》相应规定; 而援引令第 28、29 号时,规章名称本身已经变更(见第三节表 2)。 逐件核对,不能按惯性照抄旧文书模板。
三、附件 1:决定修改的 11 件规章(逐件要点)
修改件并未废止,但多数涉及名称变更、依据改引、条款增删,援引时的规章全称与条文表述均须同步更新。
| 序 | 规章名称(修改后) | 文号 | 核心修改要点 |
|---|---|---|---|
| 1 | 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名称变更 | 环境保护部令第 5 号 | 名称由“环境影响评价”改为“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第二条改为“建设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项目,不论投资主体、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投资规模……”,删去第二款;重新划定部级审批四类情形;删去原第十条;全篇《环境影响评价法》改引法典 |
| 2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 | 环境保护部令第 13 号 | 删去“符合本地区发展规划”“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法人资格”两项门槛;整章删去“法律责任”,处罚统一转致法典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
| 3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名称变更 | 环境保护部令第 28 号 | 第五条在“按日连续处罚”后增加“并及时采取措施制止违法行为”——与法典防止“以罚代管”的立法取向一致;第二十条“可以同时适用”限产停产、查封扣押等改为“应当依法及时采取” |
| 4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名称变更 | 环境保护部令第 29 号 | 查封扣押情形由原六项调整为七项,新增“(六)排放噪声造成严重污染,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适用前提增列“有关证据可能灭失、被隐匿” |
| 5 |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应用管理规定 | 生态环境部令第 10 号 | 对“未采取减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技术方法和工艺”“未正常运行自动监测设备”“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三类情形的处罚依据,一律改引法典;删去原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
| 6 |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 | 生态环境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令第 23 号 | 第九条第一款明确移出人、承运人、接受人三方“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抛撒、遗撒、焚烧危险废物”,并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及生态破坏依法承担责任 |
| 7 | 企业生态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名称变更 | 生态环境部令第 24 号 | 全篇“环境信息”改“生态环境信息”、“突发环境事件”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披露主体表述统一为“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企业”;删去原第二十八条 |
| 8 |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 生态环境部令第 30 号 | 第四十三条重写:新增“有效采取生态环境修复措施”“及时缴纳赔偿金”两类“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情形;从重情形明确“恶意损害生态环境、拒不改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多次被处罚”;追责期限引法典 |
| 9 | 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 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令第 31 号 | 删去原第四十二条 |
| 10 |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 | 生态环境部令第 32 号 | 第一条依据改引法典及《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全改为“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排污登记表有效期明确为五年,届满前应重新办理登记;海洋工程排污许可受理主体明确 |
| 11 |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 | 生态环境部令第 35 号 | 本件修改幅度最大:确立共用同一入河排污口时“所有排污单位和个人均为责任主体”,各自责任协商确定;细化禁止设置情形(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一律禁止);第三十五条处罚条款转致法典 |
四、最容易被忽略的一句话:兜底条款
“生态环境部发布的其他规章,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原则、精神、要求不一致的,依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有关规定。”
这句话的法律含义是:本次清理采用的是“名单式清理 + 普遍性兜底”的双层结构。名单解决的是“明确废止/明确修改”,兜底解决的是“名单之外的全部剩余规章”。因此:
- 未列入 17 件废止名单,不等于该规章仍然有效可用。
- 使用任何一件生态环境部规章前,都应当将其与法典的原则、精神、要求作一致性比对;不一致的,即使规章文本尚未修改,也应当依法适用法典。
- 这一条对执法文书与诉讼主张同样适用——不能仅以“规章未废止”作为援引正当性的唯一理由。
五、从这批清理中读出四点
- 环境监察、环境监测两个制度序列整体退场。本次废止名单中,环境监察三件(令第 19、21、23 号)加环境监测一件(令第 39 号)合计四件, 指向同一个事实:条块分割的“监察”体制与分散的“监测”管理模式,已由法典及《生态环境监测条例》整体承接。
- 名称改造统一走“环境”→“生态环境”。本批至少 4 件规章直接更名(令第 5、28、29、24 号)。 实务中这意味着:同一份规范,在 9 月 20 日前后有两个正式全称,援引旧称属于表述错误。
- 法律责任条款呈“向法典集中”倾向。《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直接删去整章法律责任; 入河排污口、生活垃圾焚烧自动监测数据等件,则把处罚依据改为“依照法典有关规定处罚”。 规章自身不再自设罚则,个案罚则须回到法典具体条款中找。
- 修改方向与民生、新领域的执法需求同步。查封扣押情形新增“排放噪声造成严重污染拒不改正”, 行政处罚从轻情形新增“有效修复”“及时缴纳赔偿金”——前者对应法典对噪声污染的专章强化,后者对应“损害担责、修复优先”。
六、放进更大的清理序列里看
生态环境部规章清理,只是法典施行后“规范依据清理”的一个组成部分。同期发生的清理动作还包括:
| 清理主体 | 文件 | 清理内容 |
|---|---|---|
| 最高人民法院 | 法释〔2026〕15 号《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 共 13 条,确立法典施行的新旧法律衔接适用标准 |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 关于修改涉生态环境领域两件司法解释的决定 | 《海洋公益诉讼司法解释》更名并更新依据;《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释》引言增列法典为制定依据 |
| 最高人民法院 | 生态环境领域司法解释与指导性案例清理 | 生态环境领域现行有效司法解释 26 件(加时间效力规定共 27 件)、司法规范性文件 34 件、指导性案例 41 件继续适用 |
| 生态环境部 | 《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 修改 11 件、废止 17 件部门规章(本页) |
| 地方人大、地方政府 | 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 | 各省市陆续公布修改、废止清单(进度不一,须按属地核查) |
七、援引前三步核查
- 查名单。确认拟援引的规章是否落在本次 17 件废止、11 件修改名单之内。落在废止名单的,立即停止援引。
- 查兜底。不在名单内的,逐件比对法典原则、精神、要求;不一致的,直接适用法典相应规定。
- 查表述。落在修改名单内的,更新规章名称、条文序号与关键表述(尤其“环境”与“生态环境”的用语差异),并核对处罚依据是否已改为转致法典。
八、常见问题
Q1 生态环境部这次废止了哪些规章?
共 17 件,完整名单见本页第二节表 1。其中影响面较广的是:《环境监测管理办法》(总局令第 39 号)、《环境监察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 21 号)、《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 19 号)、《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 30 号)、《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 27 号)、《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以及三件核安全规章。
Q2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废止了吗?
已废止。该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39 号)列于附件 2 第 5 项,自 2026 年 9 月 20 日决定公布之日起失效。
Q3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废止后,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依据什么?
该办法已废止,不再作为独立依据,相关适用条件与程序应回归《生态环境法典》及上位法规定。需要注意:同批清理中《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令第 28 号)、《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令第 29 号)属于修改而不是废止,仍然有效,但名称已变更。三件配套规章命运不同,务必逐件区分。
Q4 没有列入两份附件名单的规章,还能继续适用吗?
不能想当然。决定明确:生态环境部发布的其他规章,与法典原则、精神、要求不一致的,依法适用法典有关规定。即“未列入名单”不等于“当然有效”,仍须逐件作一致性比对。
Q5 这份决定什么时候生效?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决定经 2026 年 9 月 3 日生态环境部 2026 年第 3 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2026 年 9 月 20 日由部长黄润秋签发公布,故自 2026 年 9 月 20 日起施行。
九、参考来源
规范文本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 年 8 月 15 日施行。
- 《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生态环境部 2026 年 9 月 3 日第 3 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2026 年 9 月 20 日公布施行。本页废止与修改名单、规章全称、原文号、修改要点,均据该决定附件 1、附件 2 原文逐件核校。
- 《生态环境监测条例》《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等,相关系数援引自公开法规文本。
官方文本链接
- 决定正文:mee.gov.cn
- 附件 1《生态环境部决定修改的规章》(11 件):官方 PDF
- 附件 2《生态环境部决定废止的规章》(17 件):官方 PDF
本文为个人学习研究笔记。名单、文号与修改要点均逐件核对生态环境部官网公布的《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正文及附件 1、附件 2 原文(核校日期 2026 年 9 月 23 日)。本文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个案援引前请以官方公布文本的最新版本为准,并结合具体案情与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有效规范版本,由执业律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