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件生态环境配套司法解释修改研究

一句话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6年8月5日公布法释〔2026〕16号,对九件生态环境相关司法解释作出打包修改,与《生态环境法典》于2026年8月15日同步施行。 本次修改以生态环境法典为上位法依据,将"环境"表述全面更新为"生态环境", 新增"违反绿色低碳义务"案件适用条款(侵权责任解释第28条、证据规定第34条),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解释更名为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解释, 禁止令保全措施的程序法引用更新为民诉法第103条、第104条, 标志着生态环境司法规则与法典的全面衔接。
刘济方
江西理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行政法负责人
江西省律协环资能双专委会秘书长 · 赣州市律协环资委主任
市、县级政府法律顾问
执业证号:13607201610956009
本文系逐条研读笔记,仅供学习参考

一、总体研判

《生态环境法典》将于2026年8月15日施行。为确保环境资源审判规则与法典衔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80次会议于2026年7月27日通过《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九件司法解释的决定》,2026年8月5日以法释〔2026〕16号公布,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

本次修改具有三个鲜明特征:

第一,以生态环境法典为上位法依据全面重塑。九件司法解释的引言均将《生态环境法典》纳入制定依据,大量条款直接引用法典具体条文——第147条(社会组织公益诉讼资格)、第1067条(技术服务机构连带责任)、第1074条(海洋生态损害索赔)、第1081条(公益诉讼举证要求)等,实现"法典条文—司法解释"的直接对应。

第二,表述体系从"环境"走向"生态环境"。最典型的是"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解释更名为"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解释,"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规定更名为"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规定——这是法典术语体系的整体映射,检索法律条文时需同步更新关键词。

第三,程序法引用同步校准。禁止令保全措施的申请依据由原《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第101条,更新为现行《民事诉讼法》第103条、第104条——这是配合民事诉讼法修正后的条文序号调整,实务引用时必须使用新条号。

九件司法解释打包修改的实质,是生态环境司法规则的一次"法典化对齐":旧规则体系以单行法为依据,新规则体系以法典为总纲。2026年8月15日后,引用生态环境相关司法解释必须核对是否已按法释〔2026〕16号修正。

二、九件司法解释修改总览

序号司法解释原文号修改方式核心变化
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6号局部修改引言纳入生态环境法典
审理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1号(原"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更名 + 24项修改更名;起诉资格、社会组织认定、管辖、反诉、预决效力等全面调整
审理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7〕23号(原"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更名 + 14项修改更名;管辖、赔偿范围、国库受领等调整
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法释〔2020〕17号7项修改举证依据改为法典第1081条;修复组织实施主体明确
生态环境侵权案件适用禁止令保全措施的若干规定法释〔2021〕22号12项修改 + 删除1条程序依据更新为民诉法第103、104条;审查因素法定化
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法释〔2022〕1号删除第7条严重后果认定标准条款删除,条文序号调整
审理森林资源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13号2项修改引言更新;抵押权实现程序引用民诉法第207、208条
审理生态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5号7项修改 + 新增1条新增第28条"绿色低碳义务";股东责任引公司法第21条;技术服务机构连带责任引法典第1067条
生态环境侵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23〕6号7项修改 + 新增1条新增第34条"绿色低碳义务";公益诉讼举证依据改为法典第1081条

三、逐件修改要点

以下修改内容以最高人民法院官网公布的法释〔2026〕16号为准(2026年8月5日公布),加粗部分为本次修改的实质内容。

(一)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修改方式:仅修改引言,正文32条未作实质改动。

修改内容:制定依据由原《海商法》《民事诉讼法》等,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与《民法典》《海商法》《民事诉讼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及国际条约并列。

说明: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规则本身未变,变化在于其上位法依据纳入法典——引用该规定时不再单独依赖海商法体系,需注意法典与海商法的衔接适用。

(二)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修改方式:更名 + 24项实质性修改

1. 名称修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2. 起诉依据:第1条明确为"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生态环境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社会组织资格认定(第2-5条)均改引法典第147条对应表述("专门从事生态环境保护公益活动""无违法记录"等)。

3. 管辖调整:第一审由中级以上法院管辖;中院可报请高院批准后交基层法院审理;高院可指定部分中院集中管辖。

4. 起诉材料:社会组织起诉需提交连续五年的年度工作报告书或年检报告书

5. 程序细节:起诉状副本立案之日起五日内送达被告;受理后十日内告知监管部门;法院认为必要的应当调查收集证据。

6. 反诉:明确被告反诉不予受理

7. 修复费用酌定:修复费用难以确定或鉴定费用过高的,法院可结合生态环境稀缺性、恢复难易程度、防治设备运行成本、被告获利及过错程度等因素,参考监管部门意见、专家意见合理确定。

8. 预决效力强化:公益诉讼生效裁判认定的事实,相关诉讼中当事人均无需举证,但有异议且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被告主张直接适用对其有利认定的,法院不予支持。

9. 执行顺位:被告财产不足时,优先履行其他民事诉讼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

实务提示:社会组织起诉条件中的"连续五年无违法记录"等认定标准全部改为引用法典第147条——2026年8月15日后检索社会组织公益诉讼资格,应直接查法典而非旧《环境保护法》第58条。

(三)审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修改方式:更名 + 14项修改

1. 名称修改:"审理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 适用范围:第1条明确为请求赔偿《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规定的污染海洋环境、破坏海洋生态给国家造成的损失。

3. 管辖:损害行为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采取预防措施地海事法院管辖。

4. 赔偿范围:五项——预防措施费用、恢复费用、恢复期间损失、调查评估费用、海洋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

5. 减责:责任人已采取合理预防、恢复措施的,可主张相应减少赔偿数额

6. 酌定标准:恢复费用和损失难以确定的,可按责任人因损害行为所获收益或减少支付的污染防治费用合理确定。

7. 国库受领:判决可写明由行使海洋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权的机关受领赔款后向国库账户交纳

(四)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

修改方式:7项修改。

1. 起诉条件: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政府或其指定部门、机构与责任人磋商未达成一致或无法磋商后起诉的,法院应予受理。

2. 排除适用:明确两类不适用:①人身损害、个人和集体财产损失索赔;②海洋生态环境损害索赔(由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规定专门调整)。

3. 举证依据:原告应依照《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 条提供相应证明。

4. 责任方式:修复生态环境、赔偿损失、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礼道歉等

5. 修复实施:需修复生态环境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政府或其指定部门、机构组织实施

6. 参照适用:未规定的,参照《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解释》《生态环境侵权责任纠纷解释》

(五)生态环境侵权案件适用禁止令保全措施的若干规定

修改方式:12项修改 + 删除1条(原第13条施行条款)。

1. 申请依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原引用为第100条、第101条,随民诉法修正调整)。

2. 申请主体:受损害重大风险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以及《民法典》第1234条、第1235条规定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

3. 诉前禁止令:紧急情况下可向行为实施地、损害结果发生地或被申请人住所地法院申请,法院48小时内裁定。

4. 审查因素法定化:四项——①行政处罚后仍继续实施;②损害超过禁止行为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害;③对国家、社会、他人利益的影响;④其他因素。

5. 公开方式:可制作禁止令张贴于被申请人住所地、行为实施地、损害结果发生地等场所,并可通过新闻媒体公开

6. 不履行后果:《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追究法律责任。

实务提示:此前依据旧条号(民诉法第100/101条)制作的禁止令申请文书模板,2026年8月15日后必须改为第103/104条,否则引用失效。

(六)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

修改方式:2项修改。

1. 引言:纳入《生态环境法典》为制定依据。

2. 删除第7条:原第7条(严重后果认定标准)删除,条文顺序相应调整。

修改后核心框架不变:三要件(违法、故意、严重后果)+ 二倍上限 + 民事责任优先。但"严重后果"的认定标准原在第7条单列,删除后判断因素并入其他条款——引用惩罚性赔偿标准时需注意条文序号变化。

(七)审理森林资源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修改方式:2项修改。

1. 引言:纳入《生态环境法典》。

2. 抵押权实现:第15条第2款引用更新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八条,明确法院可裁定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八)审理生态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修改方式:7项修改 + 新增1条。

1. 四类非侵权情形(2023版已有,本次仅衔接性调整):第2条规定的四类不作为生态环境侵权案件处理的情形(未经介质直接损害、封闭空间损害、相邻关系日常损害、职业活动损害)在法释〔2023〕5号中已存在,本次修改仅因制定依据纳入法典而作衔接性表述,实质内容未变。

2. 删除第13条。

3. 股东责任:第15条修改为:公司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被侵权人请求股东承担责任,须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

4. 技术服务机构连带责任:原第21条修改为(修正后重新公布文本为第20条):环评、监测及运维机构四类情形之一,被侵权人请求其与委托人依据《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承担连带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①故意出具失实评价文件;②隐瞒超标排放/超总量事实;③故意不运行或不正常运维监测设备/防治设施;④其他法定情形。

5. 新增第28条:"人民法院审理因违反绿色低碳义务造成他人损害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

新增"绿色低碳义务"条款是本次修改最大亮点之一——法典绿色低碳发展编的司法适用有了明确入口,绿色低碳义务违反引发的民事纠纷将直接适用本解释,这是未来环境资源审判的重要增长点。

(九)生态环境侵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修改方式:7项修改 + 新增1条。

1. 公益诉讼举证(实质修改):第3条由原"原告应当就以下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一)被告实施了污染环境或者破坏生态的行为,且该行为违反国家规定;(二)生态环境受到损害或者有遭受损害的重大风险",修改为"原告应当依照《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 条提供相应证明"——举证要求整体对接法典条文,属实质修改。

2. 关联性举证(句式重构):第5条第1款由原"原告起诉请求被告承担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责任的",修改为"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引起的纠纷案件,原告应当提供被告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关联性的证据"——核心规则不变(原告关联性举证),但表述整体重构。

3. 因果关系举证(句式重构):第6条第1款同样加"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引起的纠纷案件"前缀,被告就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倒置规则不变。

4. 因果关系不存在的情形(句式重构):第7条加同一前缀,三种情形内容不变——①污染物/生态因素未到达损害发生地;②行为在损害发生后实施且未加重损害后果;③其他不可能导致损害的情形。

5. 新增第34条:"人民法院审理因违反绿色低碳义务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

与第1080条(私益举证)、第1081条(公益举证)呼应:私益侵权保持"原告关联性+被告因果关系反证"格局;公益诉讼举证直接对接法典第1081条五项清单。

四、实务要点提示

1. 引用版本必查:2026年8月15日之后,凡引用上述九件司法解释,必须核对是否已按法释〔2026〕16号修正——北大法宝等数据库会同步更新版本状态(原版本标注"已被修改")。

2. 条号变化清单:惩罚性赔偿解释删除第7条后序号前移;侵权责任纠纷解释新增第28条;证据规定新增第34条;禁止令规定的程序依据改引民诉法第103/104条。引用具体条文时先确认序号。

3. 名称变化检索:"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法律检索关键词需同步更新。

4. 绿色低碳义务是新增长点:侵权责任解释第28条与证据规定第34条共同确立"违反绿色低碳义务"案件的适用规则——绿色低碳发展编的民事责任从纸面走向司法实践。

5. 政府法律顾问关注点:行政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证据要求对接法典第1081条后,行政机关举证责任边界更清晰;收到检察建议或进入磋商程序时,注意对照新规准备证明材料。


参考来源

参考文件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九件司法解释的决定》(法释〔2026〕16号),2026年8月5日公布,2026年8月15日施行,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官网(court.gov.cn)。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主席令第70号),2026年8月15日施行。

本笔记引用的法释〔2026〕16号内容以最高人民法院官网公布文本为准。截至本笔记发布日(2026年8月7日),法释〔2026〕16号尚未施行(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原司法解释仍为现行有效版本,本笔记仅作学习研究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