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法典》与《矿产资源法》的制度衔接

一句话摘要: 《生态环境法典》(2026.8.15施行)与新《矿产资源法》(2025.7.1施行)形成双法源并行格局:整体适度法典化,矿法未整体入典; 法典只萃取矿山生态保护、生态修复、绿色开发规则(第三编第二节第771-777条),资源权属、矿业权、审批流转全部留在矿法; 法典第772条明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规定”——这是双法分工的引致铁证。 办案口诀:权属许可走矿法,污染排放看法典,修复两法并行、验收时限看条例,区域流域先查特别法。
刘济方
江西理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行政法负责人
江西省律协环资能双专委会秘书长 · 赣州市律协环资委主任
市、县级政府法律顾问
执业证号:13607201610956009
本文系公开立法文件与法条的研读笔记,所有条文均经北大法宝核实

一、结论速览

核心论点结论关键依据
法典整体为适度法典化✅ 成立法工委发言人、法工委宪法室、两会问答
仅污染防治编子领域全面法典化✅ 基本成立废止10部中污染防治类为7部
五编结构、1242条✅ 成立全国人大草案说明(摘要)
矿法不在废止名单、持续有效✅ 成立10部废止名单精确核对
法典设引致条款回授矿法✅ 成立法典第772条明示“依照《矿产资源法》的规定”
矿法新增矿区生态修复专章+引致条款✅ 成立矿法第四章、第42条
双法位阶等同、无上下位之分✅ 基本成立均为“法律”,但制定机关不同(详见第六部分)
双法为一般法与特别法关系✅ 基本成立检察系统口径“法典为一般法、专项单行法为特别法”
区域特别法效力优先✅ 成立法典第1214条、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第33、34条

二、适度法典化的官方定性

2.1 法工委发言人(2025-04-25,中国人大网)

“生态环境法典编纂目前采取了适度法典化的模式,对现行有效的30多部生态环境法律分情况处理:一是,将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综合性法律和有关污染防治方面的法律等全部纳入法典中,根据新形势新要求进行编订纂修。……”

2.2 法工委宪法室(2026-04-27,中国人大网):三类处理

第一类——全部纳入、不再保留(10部):《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清洁生产促进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噪声污染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第二类——邻接交叉规范,择取保护规则入典、保留单行法(矿法属此类)。

第三类——气候变化、绿色低碳等,原则性、引领性规定。

这是“矿法为何未整体入典”的最直接官方依据

2.3 全国人大草案说明(2026-03-06)

法典草案采取“总—分—总(责任)”的基本结构,包括“总则”“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法律责任和附则”5编,共计1242条。

三、废止与保留清单

3.1 法典施行与废止范围

《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3月12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2026年8月15日施行(第四个全国生态日)。共5编、1242条,是30多部生态环境法律、100余件行政法规、1000多件地方性法规的“集大成者”。

施行时同步废止10部法律。需要精确化的表述:严格意义上的污染防治类是7部(大气、水、土壤、固废、噪声、放射性、海洋环境保护法);另外3部——《环境保护法》并入总则编、《环境影响评价法》并入环评制度部分、《清洁生产促进法》并入绿色低碳发展编。

3.2 保留的单行法(矿法持续有效)

长江保护法、黄河保护法、湿地保护法、森林法、草原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矿产资源法等继续有效。矿法既不在10部废止名单,又在“第二类保留单行法”逻辑之内——持续有效,无任何废止可能。

3.3 配套同步动作

  • 国务院:修改12部行政法规部分条款、废止3部;
  •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法释〔2026〕15号时间效力规定;
  • 生态环境部:废止176件规范性文件。

四、法典涉矿核心条文(北大法宝核实)

4.1 第三编(生态保护编)第二节“矿产资源”:第771-777条

第771条 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以及矿区生态修复,应当坚持开发利用与保护并重,实现绿色发展。
国家鼓励、支持矿业绿色低碳转型发展,加强绿色矿山建设。
第772条 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实行统一规划、科学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的方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加强矿产资源保护工作。
禁止以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
对国务院确定的特定战略性矿产资源,按照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

第772条第2款是全篇最关键的一条——法典对矿法的明示引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规定”——这是“法典将资源本体管理事项回授给矿法”的直接条文,也是办案中驳斥“法典废止矿法”主张的条文利剑。

第773条 矿业权出让合同应当明确矿区生态修复等有关要求。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遵守本法和有关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的规定,防止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应当采用先进适用、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技术、工艺、设备,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技术、工艺、设备。
第774条 勘查活动结束后,探矿权人应当及时对勘查区域进行清理;破坏地表植被的,应当及时恢复。
第775条 开采矿产资源,应当采取合理的开采顺序、开采方法;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地下水资源,并优先使用矿井水;避免、减少对矿区森林、草原、耕地、湿地、江河湖泊、海洋等生态系统的破坏;加强对尾矿库建设、运行、闭库等活动的管理,防范生态环境风险。
第776条 禁止在严格保护岸线范围内开采海砂。依法在其他区域开发利用海砂资源,应当采取严格措施,保护海洋生态。载运海砂资源应当持有合法来源证明。
第777条 国家依法保护煤炭资源,禁止任何乱采、滥挖等破坏煤炭资源的行为。国家统筹推进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煤矿企业应当依法开展矿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履行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义务。

4.2 其他编涉矿条文

第936条(第三编·生态保护编·生态修复部分) 开采矿产资源前,采矿权人应当依法编制矿区生态修复方案。采矿权人应当按照经批准的矿区生态修复方案进行矿区生态修复。
采矿权人应当按照规定提取矿区生态修复费用,专门用于矿区生态修复。
第496条(第二编·污染防治编·固废部分) 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应当采用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和防止固体废物污染的勘查、开采方法和工艺技术,减少尾矿、煤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贮存量。
尾矿、煤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矿山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等规定进行封场,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五编(法律责任和附则编):第1054条(生态环境违法5年内发现/其他违法2年内发现;生态环境民事诉讼时效5年)、第1066-1068条(土壤污染土地使用权人责任、环服机构连带责任、海洋倾倒/固废委托连带责任、境外固废输入承运人连带责任)、第1214条(长江黄河等重要流域违法“依照长江保护法、黄河保护法等规定处罚”)。

注意:矿区生态修复的方案编制、按批准方案修复、费用提取三大制度,法典第936条与新矿法第47条并行规定、内容高度同构——生态修复规则不是矿法独家,两法都有;差异在于程序与验收(见第五部分)。

五、新《矿产资源法》专章与引致条款

5.1 基本信息

新《矿产资源法》:2024年11月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通过,2025年7月1日施行(早于法典约14个月)。8章80条,新增第四章“矿区生态修复”、第五章“矿产资源储备和应急”两个专章。

5.2 第37条|绿色矿山与生态保护(与法典第771、775条呼应)

国家鼓励、支持矿业绿色低碳转型发展,加强绿色矿山建设。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采用先进适用、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要求的工艺、设备、技术,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工艺、设备、技术。
开采矿产资源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减少对矿区森林、草原、耕地、湿地、河湖、海洋等生态系统的破坏,并加强对尾矿库建设、运行、闭库等活动的管理,防范生态环境和安全风险。

5.3 第42条|引致条款(矿法“主动对接”的依据)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遵守有关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防止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发生职业病。

注意表述:矿法第42条是概括性引致(“有关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并未点名“生态环境法典”。法典施行后,“有关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在矿业污染领域即指向法典。引用时建议表述为“矿法第42条概括引致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法典施行后矿业环保义务主要指向法典”。

5.4 第47条|矿区生态修复(专章核心义务)

采矿权人应当按照经批准的矿区生态修复方案进行矿区生态修复。能够边开采、边修复的,应当边开采、边修复;能够分区、分期修复的,应当分区、分期修复;不能边开采、边修复或者分区、分期修复的,应当在矿山闭坑前或者闭坑后的合理期限内及时修复。

5.5 专章其他要点(中国自然资源报、中国人大网)

  • 采矿权人的生态修复义务不因采矿权消灭而免除
  • 修复方案随开采方案报原矿业权出让部门批准;
  • 验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组织。

5.6 《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839号,2026-05-15公布)

  • 第9条:矿业权出让权限划分(战略性矿产、跨省矿产、海域矿产由国务院自然资源部门或其授权省级部门组织出让);
  • 第34条:自然保护地范围内可依法开展符合管控要求的基础性地质调查、战略性矿产远景调查和规定范围内的战略性矿产勘查、开采;
  • 第51条:修复时限——能边开采边修复或分区分期修复的及时修复;不能的应当在矿山闭坑前或者闭坑后2年内完成修复(放射性矿产另行确定)。

办案提示:实施条例第51条把“闭坑后合理期限”落成“2年”,是矿区生态修复纠纷中判断“是否逾期未修复”的量化基准。

六、双法关系的法理辨析(关键)

6.1 制定机关不同

《生态环境法典》新《矿产资源法》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大常委会
通过时间2026-03-122024-11-08
法律性质基本法律(《宪法》第62条)其他法律(《宪法》第67条)
主席令主席令第70号主席令第36号

两部法律均为“法律”、位阶相同,但制定机关不同——法典由全国人大制定(基本法律),矿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

6.2 实务中的稳妥立场

尽管制定机关不同带来条文适用的精细差异,实务中不必夸大冲突,两个理由:

其一,两法通过引致条款自洽衔接。法典第772条引致矿法、第773条要求“遵守本法和有关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矿法第42条引致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两法在设计层面已划清边界,真正的规范冲突空间极小。

其二,官方口径已给出适用顺序。检察系统普法口径明确:“形成‘法典为一般法、专项单行法为特别法’的层级体系。在特定细分生态环境领域,优先适用保留的专项单行法;若单行法无明确规定,则统一适用生态环境法典的一般性规则。”

七、区域特别保护法

法典第1214条(区域让位):

违反本法规定,在长江、黄河等重要流域非法侵占、违法利用、违法占用江河湖泊岸线,或者未经批准在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区域开展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等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第33条:在青藏高原设立探矿权、采矿权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要求;依法禁止在长江、黄河、澜沧江、雅鲁藏布江、怒江等江河源头自然保护地内从事不符合生态保护管控要求的采砂、采矿活动;生态环境敏感区开采应采取避让、减缓和及时修复重建等保护措施。

第34条:加快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督促采矿权人依法履行矿山污染防治和生态修复责任;新建矿山应当严格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加强尾矿库运行管理。

青藏高原区域特别法对矿业活动(矿业权设立条件、禁采区域、绿色矿山标准、生态修复)均有高于一般法的特别规则——“区域特别法优先”在矿业场景有实打实的条文支撑,不是空泛结论。

八、最高法配套与时间效力

8.1 法释〔2026〕15号《关于适用〈生态环境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2026-08-05发布)

第4条 生态环境法典施行前的侵权行为持续至生态环境法典施行后的,该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生态环境法典的规定。
侵权行为发生在生态环境法典施行前,损害后果出现在生态环境法典施行后的下列情形,适用生态环境法典的规定:
(一)土壤污染及其相关的地下水污染责任人无法认定,土地使用权人未依法履行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义务,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的,适用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受委托从事生态环境服务活动的生态环境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法律规定,对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负有责任的,适用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的规定;
(三)获准倾倒海洋废弃物的单位和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法律规定,未尽到核实、监督等义务委托他人实施废弃物海洋倾倒作业或者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适用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四)违反法律规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放射性废物和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输入境内的,适用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五)其他应当适用生态环境法典规定的情形。

办案提示:这是判断“行为在2026-08-15前、损害后果在后”类案件(含矿山污染持续侵权)民事部分新旧衔接的直接依据。第1066-1068条与上述引用一一对应。

8.2 其他配套

  • 法释〔2026〕16号(2026修正):生态环境侵权责任、民事公益诉讼、生态损害赔偿、禁止令保全四件同步修正;
  • 法〔2026〕40号:《关于认真学习贯彻〈生态环境法典〉的通知》;
  • 法释〔2026〕2号:《关于审理矿产资源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6-01-19,矿业权合同与流转纠纷审理依据)。

九、办案口诀与实务要点

一句话适用链(办案时可反复检验):

权属许可走矿法(法典772条背书),污染排放看法典(原10部法已废),生态修复两法并行、验收时限看实施条例(2年),区域流域先查特别法(法典1214条让位)。

  1. 矿业权本体纠纷(出让、审批、转让、储量、许可、有偿使用):唯一引用新矿法及实施条例。法典第772条明示“依照《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驳斥“法典废止矿法”主张的条文利剑。
  2. 矿山污染案件(废水、废气、固废、土壤):引用法典第二编(污染防治编),矿业固废直接引法典第496条(尾矿、煤矸石、废石)。原大气、水、土壤、固废等污染防治单行法已废止,不能再援引。
  3. 矿山生态破坏、闭坑修复、绿色矿山:义务依据双轨——绿色矿山两法都有(矿法第37条、法典第771条);修复方案与费用两法并行(法典第936条、矿法第47条);程序与验收看矿法(方案随开采方案报原出让部门批准、自然资源部门会同生态环境部门验收;实施条例第51条闭坑前或闭坑后2年)。
  4. 区域案件(长江、黄河、青藏高原流域/区域):先检索区域特别法,有特别规定的优先;无特别规定的回落到法典/矿法。
  5. 时间效力:2026-08-15前的矿山污染侵权,民事部分按法释〔2026〕15号判断新旧衔接(持续侵权适用法典;损害后果在施行后出现的特定情形适用法典)。

参考来源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相关条文(北大法宝现行有效文本核实),2026-08-15施行。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24修订),2025-07-01施行。
  3. 《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839号,2026-05-15公布。
  4.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谈法典草案(2025-04-25,中国人大网)。
  5. 法工委宪法室《编纂生态环境法典推动宪法关于生态文明制度规定全面有效实施》(2026-04-27,中国人大网)。
  6. 《关于〈生态环境法典(草案)〉的说明(摘要)》(2026-03-06,中国人大网)。
  7. 中国网两会问答《生态环境法典有哪些看点?》(2026-03-10)。
  8. 新华社/人民网《生态环境法典8月15日起施行》(2026-08-14)。
  9. 中国自然资源报《新矿产资源法明年7月1日起施行》(2024-11-11)。
  10. 贵州大方县人民检察院《“典”护绿水青山》(2026-08-17,官方普法口径)。

本文为个人学习研究笔记,法条、文号均经北大法宝核实,基于现行有效文本与官方公开资料整理,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个案适用请结合具体案情由执业律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