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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60条2026.07.06

按日连续处罚

《环境保护法》第59条 → 法典第1060条,十年沉浮的缩影。从"铸剑威慑"到"装准星、划红线"——按日计罚完成了制度演进的一个完整闭环。

一、条文原文

《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废弃物或者其他物质,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组织复查,发现其继续实施该违法行为、拒不改正或者拒绝、阻挠复查的,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罚款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并及时采取措施制止违法行为

前款规定的原罚款数额,在法定幅度内按照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予以确定。

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生态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第一款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

高亮部分为相对于《环保法》第59条的修改内容

二、修改对比

修改维度环保法第59条生态法典第1060条
适用行为违法排放污染物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废弃物或其他物质
复查义务未明确规定应当组织复查
启动条件"拒不改正"四字概括三类细化:继续实施 / 拒不改正 / 拒绝阻挠复查
计罚基数原处罚数额在法定幅度内,按运行成本/直接损失/违法所得确定
执法义务未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制止违法行为
制度地位单行法法典统一整合,统领各单行法

三、十年实施趋势

按日计罚案件数在2017年达到峰值(1,165件)后持续下降,2023年五类重点案件较峰值下降79%。威慑效果已内化——企业主动整改比例大幅提升,按日计罚从"常用剑"转入"悬剑"状态。

宏观面:2015-2024年,五类重点案件累计19万余件,环境行政处罚129.5万件,罚款总计860.2亿元。

四、典型案例

洛阳香江万基铝业 — 9,663万元(未见推翻记录)
2015-2016年氮氧化物超标,31期处罚通知累积近亿。企业配合整改完成脱硝达标排放,选择分期付款路径,北大法宝无行政诉讼记录。
蒙自银烁矿冶 — 2,300万元(被撤销)
超标12.27倍→复查1.6倍,按日计罚2,300万。法院以复查后未再次作出责令改正决定书为由撤销,典型程序瑕疵案。
上海安美特铝业 — 567万元(被撤销,二审终审)
总氮超标,企业已勤勉整改。法院明确:认定"拒不改正"不能仅以复查结果为唯一标准,须考量主观恶意与比例原则。本案直接推动1060条对"拒不改正"的精准界定。
东莞首例按日计罚案 — 拟罚660万元→改罚60万元
经律师代理听证,扭转处罚决定。争议焦点:30日内多次检查以哪次为准?监测报告程序是否合规?
天津轧三钢铁 — 1,140万元(未见推翻记录)
2018年天津环保局通报的典型案例,二氧化硫超标19天,每日60万元累积。

五、制度反思

"悬着的时候最有威慑力。" 第59条完成了"让企业不敢逆向选择"的历史使命;第1060条则是在十年试错后,对按日计罚进行的战略性收缩——约束执法权力、压缩裁量空间、防止以罚代管。

按日计罚这一条款的设计、执行、争议、调整,是2015年《环境保护法》体系实施十年来的一个缩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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