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目录
第1052条 2026.08.10

责罚相适应原则

条文原文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和违反绿色低碳义务的行为的,应当严格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法律责任的确定,应当与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和违反绿色低碳义务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相当。

条文拆解

与第1053条的衔接:先归责、后量罚

第1053条解决"谁来担责"(行政过错推定+民事无过错责任),本条解决"担多重责"(过罚相当)。行政过错推定之下,当事人主观状态进入"情节"维度考量;民事无过错责任不依赖主观过错,危害后果成为主要考量因素。两条合读,构成"归责—量责"的完整链条。

与第1056条的关系:总原则 + 具体情形

第1056条把本条的"相当"具体化为从重、从轻、减轻、不予处罚情形。但有一个容易被忽略的推论:罚则梯度在设计罚款幅度时,已经把"拒不改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等内化为升档条件(如"处X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处Y-Z元"、"情节严重的,处Y-Z元")。因此:

已触发罚则升档的事实,即已完成"相当性"评价,同一事由不得再作为裁量从重情形重复评价——《行政处罚法》第5条过罚相当与本条共同构成这一执法铁律的规范底座。

实务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