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原文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和违反绿色低碳义务的行为的,应当严格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法律责任的确定,应当与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和违反绿色低碳义务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相当。
条文拆解
- 责任的普遍性与强制性——"任何单位和个人",主体不设限;"应当严格依法追究",追责是义务而非裁量。责任追究不以实际损害发生为前提,污染行为本身即触发。
- 责任确定的四个维度——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四个维度构成法律责任"相当性"的完整坐标,是整部法典全部罚则分档与从重从轻条款的总闸门。
与第1053条的衔接:先归责、后量罚
第1053条解决"谁来担责"(行政过错推定+民事无过错责任),本条解决"担多重责"(过罚相当)。行政过错推定之下,当事人主观状态进入"情节"维度考量;民事无过错责任不依赖主观过错,危害后果成为主要考量因素。两条合读,构成"归责—量责"的完整链条。
与第1056条的关系:总原则 + 具体情形
第1056条把本条的"相当"具体化为从重、从轻、减轻、不予处罚情形。但有一个容易被忽略的推论:罚则梯度在设计罚款幅度时,已经把"拒不改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等内化为升档条件(如"处X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处Y-Z元"、"情节严重的,处Y-Z元")。因此:
已触发罚则升档的事实,即已完成"相当性"评价,同一事由不得再作为裁量从重情形重复评价——《行政处罚法》第5条过罚相当与本条共同构成这一执法铁律的规范底座。
实务要点
- 裁量说理务必按"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四维展开,与条文表述对齐,避免用笼统的"情节恶劣"替代逐维分析
- "危害后果"是四维中最易引发评估争议的维度,需要量化证据支撑(监测数据、鉴定意见、影响评估)
-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时,"四维相当性论证缺位"是复议诉讼的常规攻击点
- 本条与第1056条合读的实务含义详见第1056条笔记——从重情形与罚则升档、表内因素的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