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55条规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生态环境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这与《行政处罚法》第29条确立的"一事不再罚、择一重罚"规则一脉相承——同一行为不重复罚款,但在罚款数额上择高适用。
规范竞合时的"择一重处":环保领域违法行为常同时触碰多条规范(如水污染+排污许可、固废+环评),第1055条解决了"罚几次、按哪个标准罚"的问题——只罚一次,按最高额标准罚。这既避免重复处罚侵害当事人权益,又防止多头执法导致处罚落空,是"过罚相当"原则在竞合场景下的具体展开。
实务要点:①适用前提是"同一个违法行为",连续、继续状态的行为仍属同一行为,不因时间分段重复处罚;②比较基准是罚款"数额"而非处罚种类,需先确定各规范对应档次的罚款金额再择高;③择一重罚只针对罚款,若不同规范还规定了责令停产、吊销许可等其他处罚种类,可依法并行适用,不受本条限制。